※關于供養直系親屬的概念:
根據勞動保險實施細則第十一章關于供養直系親屬的規定,其主要生活來源,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,并合于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,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:
①祖父、父、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;
②祖母、母、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;
③子女(包括養子女,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,非婚生子女)、弟妹(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)年未滿16歲;
④孫子女年未滿16歲,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,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。
工人職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,現撫養人男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,女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,須依靠工人職員本人供養且共同居住者,得以供養直系親屬論。
工人職員因工死亡后,其遺腹子得列為供養直系親屬。
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,如不與工人職員同在一處居住,須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,確系依靠工人職員供養,方得列為供養直系親屬。
※供養直系親屬需生前即明確供養關系,須提供街道及所有子女所在單位開具的供養關系證明。